发布部门:湖北荆门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工伤保险推行细节》的公告
荆政发〔2004〕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工伤保险推行细节》已于2004年8月5日经市六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二○○四年8月13日
荆门工伤保险推行细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工伤保险规范,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工伤保险推行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推行细节。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条例》、《方法》和本细节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有职工均有根据《条例》、《方法》和本细节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保时,应同步参加工伤保险。
中央、省属在荆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具体负责市直、东宝区、掇刀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具体事务由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核查用人单位薪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交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状况记录;
(三)进行工伤保险调查、统计;
(四)管理工伤保险支出;
(五)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状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同意监督。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该单位职工可通过职代会、工会或者自行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质询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付该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状况推行劳动监察,并可以或有关状况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实行安全卫生流程和标准,打造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采获得力手段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防止和降低职业病风险。对安全生产效果显著,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在统筹区域同行业中是最低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提出奖励方法,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方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监督管理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方法》、《湖北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情的规定》、《湖北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实行。
第七条市直工伤保险1、2、三类风险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薪资总额的0.5%、1%和2%。县(市)三类行业基准费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但不能低于市直标准。
第八条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可按期调整,浮动档次1-3年可调整一次。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时,由经办机构提出调整策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提出调整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九条经办机构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行业类别、行业费率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并根据相应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按规定确定的浮动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的交费费率。用人单位发生工商登记变更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变化等状况,应准时向经办机构申报。用人单位第一次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为该单位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含行业变更后的第一次交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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