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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给女儿的房屋,离婚还可以分割吗?

www.gwadk.com 2025-08-10 婚姻家庭

基本案情

小帅和小美经人介绍在2012年底相识,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在2013年底迎来了女儿的降生。婚姻生活的前几年,两人感情还可以,后来就由于性格不合争吵愈加多。两人的感情虽然在争吵中很难为继,但对女儿的爱却没因此遭到影响。两人在2022年签订了一份《婚内协议》,约定两人共有些一套房地产归于女儿所有,女儿满18周岁时进行过户,将来无论两人关系怎么样,双方的男女友或配偶都不能踏入该房屋半步,并在其中加重强调“此协议永不变更”。

2023年初,两人的矛盾第三升级,小帅觉得和小美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起诉至法院需要离婚,同时请求对两人共有些房地产一套及小轿车一辆进行分割,女儿的抚养权归他所有。

小美在庭审过程中表示,和小帅的感情已破裂,赞同离婚,但双方事前已约定房地产归女儿所有,不应进行分割,女儿一直跟随母亲长大,抚养权应归自己,小帅应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

小帅在庭审中则表示,上述协议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需要撤销赠与,重新分割上述房子。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觉得,原被告双方均赞同离婚,综合案情可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准许离婚。考虑到双方女儿已年满八周岁,法院征询孩子的建议,其表示期望与母亲一同生活,故孩子由小美抚养,结合小帅经济状况,认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小轿车各半分割,拍卖后各获得50%价款。

针对双方共有房地产,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一份《婚内协议》,约定房子归女儿所有,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约束力。该婚内协议所涉及的案涉房子系夫妻两人一同财产,并不是小帅个人财产,且双方均有舍弃部分产权的约定,并不是单务行为,该协议不符合赠与的法律特点。双方在对继续保持婚姻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状况下,约定房地产为女儿所有,系双方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婚生女孩的利益,通过《婚内协议》的财产约定对双方行为的相互制约。该《婚内协议》虽然名义上不是离婚协议,但体现了双方对离婚状况下财产分割及处置的真实意思表示,具备较强的婚姻、身份属性,应当参照《婚姻家庭编的讲解(一)》第70条规定,不允许一方反悔撤销,不适合再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小帅需要撤销赠与,重新分割上述房子,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引使用方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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